扬州中检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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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为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四个统一”为基本原则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认证、且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基本体系,即:总局发布规章,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指定的认证机构及为其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和人员负责认证的受理、检测、检查和证书的颁发以及获证产品的监督;地方质检机构负责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及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商等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指定的机构负责中国认证标志的发放和接受认监委的委托对认证标志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规定了列入目录内产品具体认证规则程序要求、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要求
规定了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进口商在强制性认证制度实施中的权利与义务
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要求抽样检测是针对不适宜型式试验的产品设计的一个环节和工厂审查时对产品的一致性有质疑时,为方便企业,抽样一般安排在工厂审查时进行,也可根据申请人要求,事先派人抽样,检测合格后再做工厂审查。
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对于《目录》内的产品,“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末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O03年5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OO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 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低压电器(共9种);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6)电焊机(共15种);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O)照明设备(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共2种);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20) 玩具、童车等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